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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自考《公司法》考试重点十

2018-11-30 15:37来源:江西自考网
    第三节 公司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定义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确认发起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

    二.发起人的资格
    发起人资格的规定一般包括:
    1.关于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
    2.发起人的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
    3. 法律的特殊要求,受法律禁止的人员不得作为发起人;
    4.发起人人数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发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不得充当发起人

    三.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发起人的权利:
    1.取得报酬;
    2.获得特别利益;
    3.可以用倾向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出资;
    4.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1.股款连带认缴的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如果发起失败,没人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a.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b.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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