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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自考《宪法学》考试重点四

2018-11-29 15:43来源:江西自考网
    第一章 宪法概述
    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一)中国古代“宪”、“宪法”、“宪章”词义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宪法、宪令、宪章等词很早出现了。虽然在运用过程中,它们之间的涵义也存在差别,但大致说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如《尚书·说命》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国语·晋词》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等等;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即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韩非子·宪法》中的‘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等等;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的‘宪,刑禁’,汉郑注曰:‘宪表也,谓悬之也’。《中庸》中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等等。然而,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完全不同。”
    还有学者通过对“宪法”词义的稽考,认为:“我国古人典籍中的‘宪’字的含义可归纳为7个方面:第一,最基本的意义是指法;第二,指一般的法律、法令;第三,指法律或法令的公布;第四,指效法,遵循;第五,指受法律的惩罚和制裁;第六,指御史的监管机关;第七,指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法令。”
    (二)古代西方“宪法”的词义。
    在西方,宪法在英文中为Constitution,是由拉丁语Constitutio发展而来。Constitutio在拉丁语中是组织、结构、规定的意见。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层意义上使用: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相互关系的法律。”由此可见,古代西方“宪法”词义与近现西方“宪法”含义完全不同。

    二、宪法的含义
    宪法学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宪法。然而,在中外宪法学界、学者们对宪法定义的具体表述却各不相同,对此,有学者正确地指出:“这一方面反映了宪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同文化背景,也反映出在宪法意识形态方面不同的理念。因此,在确定宪法定义时不必追求统一的模式和标准,而应允许不同宪法认识的存在。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不同的宪法定义只是表明考察宪法现象的不同角度和认识水平。”概括起来,学者们对宪法概念的定义分为四大类:

    (一) 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
    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内容,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或者说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根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
    1、从社会学角度和宪法理论的意义上来说,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对其政治权力的划分。
    2、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和。
    3、宪法决定和规定最高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它规定这些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4、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
    5、实质意义的宪法,含有关于国家的组织及作用的基础法之意味。详言之,,凡关于国家领土的范围、国民资格的要件、国家统治组织的大纲,尤其是处于国家最高地位的机关如何构成、享有什么权利、怎样行使他的职能、各种机关彼此间有如何的关系等的法则,以及关于国家与国民关系的基础法则。
    6、宪法是规定国家统治机构的组织规范。特别是近代宪法规定了以权力的分立为中心的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及其运行的办法,并以确定国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目的。
    7、《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宪法定义(Constitution)为:“一国的组织或基本法,可以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其制定者在规定政府的特征和组成,提出国家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调整、分配和限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以及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①
    8、美国学者安德逊和温德认为:“从这个词的最广义和最正确的意义上说,宪法是全部有关政权的规则的总汇,这些规则规定着国家机关活动的程序、规定着这些机关的职权、规定着个人对于国家机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义“宪法”
    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法律形式特征,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
    1、《美国百科全书》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
    2、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认为:“所谓宪法,意思是指与国家的组织及活动有关的各种有关的各种根本法规的总和”。
    3、《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从最广义来说,宪法是一批规则,用以管理一个有组织的团体事务。”
    4、法国学者波若认为:“宪法是据以组织国家管理和调整全体个人或法人的关系的一种根本法。”
    6、美国学者施瓦兹认为:“宪法是包含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7、朱国斌先生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组织法,是法律的一种,是从内容到形式上,凌驾于其他任何法律之上的国家基础法。”

    (三)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宪法”
    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于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以及这种意志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学者分析宪法的基本立场。
    1、苏联学者科托夫在《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书中认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表现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表现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础。”
    2、宪法就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巩固统治阶级专政,规定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它具有强烈性,是阶级斗争中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反映,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3、宪法是统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根本法,具有一般法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实质上的特点和形式上的特点。
    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5、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

    (四)从综合的角度来定义宪法
    第一类综合定义的特点是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宪法这一事物做一全面的考察后给出一具明确的概念。如:
    1、英国学者澳·菲力普斯和保罗·杰克逊认为:“宪法(Constitution)经常在抽象和具体意义上使用。抽象地讲,一国宪法就是法律、习惯和惯例的系统,它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力,调整不同国家机构之间以及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宪法就是权威性地规定最重要宪法法律的文件。”
    2、龚祥瑞先生认为:“宪法就其性质而言,是根本法,这是由它所规定的内容来决定的;宪法就其范围而言,是社会的总章程;宪法就其有效力而言,是最高法;宪法就其作用而言,是国家法或称政治法。”
    3、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既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4、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人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的基本内容,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或利益是宪法的本质,国家根本法表明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5、张文显教授认为:“人们通常从三种意义上理解宪法。宪法是宣言书,宪法是总章程,宪法是根本法。”
    6、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其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7、宪法是指以特殊程序制定的,规定国际基本制度、国家的政权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殊行为规范。它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织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8、宪法是以民族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类综合定义就是结合宪法的内容和形式特征给宪法下定义。这也是近年来我国中青年学者通常采用的方法。如:
    1、中国学者林纪东认为:“宪法者,规定国家之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及其本国策之根本法也。”
    2、英国宪法学家戴雪认为:“宪法是规定政府组织,以及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各种权利与义务的根本规则与法律。”
    3、宪法内容上的本质属性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宪法形式上的本质属性则指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因此,我们以将宪法意义为:“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为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4、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定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所谓社会权利,指的是一定社会内一切权利和权力的总和,它由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国家权力两个基本方面构成。”
    5、宪法就是规定国家权力应如何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根本法。
    6、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7、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部门法。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8、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立政一词表示人们参与、组织和争夺国家政权的行为和活动,其相应的社会关系就是立政关系。在立政关系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是立政主体(包括公民和公民代表机关)与施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其次是不同的立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和不同职能的施政主体之间的关系。
    9、宪法是调整法权关系,规范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的根本法。……法权关系是政治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表现形式分别归结为主权归属、国体和政体问题以及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
    10、宪法是确立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根本法。
    11、宪法概念的揭示应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宪法的逻辑起点(人民主权):宪法的基本矛盾(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矛盾);宪法的本质属性(法律最高性)。
    12、宪法的基本矛盾是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因此宪法是调整民主政治中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根本法。
    13、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并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的国家根本法。其中,‘以国家和公民关系为调整对象’和‘国家根本法’揭示了宪法的法律内涵,‘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则是宪法的价值内涵。
    我们比较赞同下述观点,即认为,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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