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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要点一

2018-11-28 15:55来源:江西自考网
    总论(选、简)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
    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
    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特征: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产法概念、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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